泉州市委、市政府“十个不准”规定
 
发表时间:2007-9-29
 

 

一、不准违反规定收送“红包”(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凡违反规定收钱送钱的,一律先免职,再按照规定处理。

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准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影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三、不准以拜年为名“跑官要官”,对“跑官要宫”的要严肃批评教育,记录在案。

四、不准参与赌博(包括“六合彩”),严禁以聚会、娱乐消遣等名义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严禁借出国(境)之机到国(境)外赌博,领导干部参与赌博的一律予以免职,再按有关规定处理,到国(境)外赌博的一律从严惩处。

五、不准借婚丧嫁娶之机收钱敛财,严禁领导干部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等。

六、不准用公款购买、发放各种代币购物券(卡)和违反规定滥发钱物,不准用公款、公车外出旅游。

七、不准接受单位、企业或私人安排的旅游活动或家庭年夜饭。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旅游、探亲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向有关组织人事部门报批。

八、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和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下级机关不得到上级机关所在地宴请领导和工作人员。

九、不准上级单位接受下级单位的馈赠,下级单位不得向上级单位或领导赠送土特产品或其他礼品。

十、不准用公款为领导购买和赠送花卉、花篮。 

 

 

 

来源:市财贸系统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