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商贸行业“创文明行业、建和谐海西”竞赛活动示范点创建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泉州市文明委第六届“竞赛活动协议书”的精神,特制定本规范。
2、创建活动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创建和谐商业”为主题。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方向,坚持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化工贸港口城市建设大局,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方针。
3、商贸行业第六届创建文明行业竞赛活动以大中型商业零售网点为重点,示范点从中择优选定。竞赛活动示范点分省、市两级。
二、组织机构
1、把创建工作摆上企业领导班子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竞赛活动组织领导体系,由一个职能部门或指定人员具体负责示范点的创建工作。
2、建立创建活动目标责任制。制定企业创建活动计划和措施,把目标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形成工作有部署、经费有保障、任务有落实、活动有记录的创建工作机制。
3、建立企业内外结合的创建活动监督网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企业职工群众监督。
三、创建活动
1、重视企业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政治理论学习制度,经常开展思想政治学习和教育活动。企业领导和职工队伍思想稳定,凝聚力强。
2、开展职业理想、职业责任、职业纪律、职业规范和职业技能为内容的职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倡导和形成“守法、诚信、公平、敬业、服务”的职业道德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行业正气。
3、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增强企业管理的文化内涵;活跃职工的文化生活,丰富职工的精神世界,传播先进文化,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
4、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比较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形成合理高效的用人、分配制度,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5、针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改进企业的服务条件和服务规范,建立服务承诺制度,并认真履行。
6、细化服务规范,实现各环节、各岗位的规范化管理和标准化服务,树立服务品牌,为顾客提供文明优质的服务。
7、积极开展便民利民活动,不断创新服务方式。
8、加强员工法制学习教育,增强员工法制意识,认真履行法律义务,依法经营。
9、讲究商业信誉,维护企业信用,确保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计量、价格、卫生、安全符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要求,严把商品质量关,杜绝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依法规范促销行为,保持良好的零供关系,反对商业欺诈。员工具有处理商品质量问题的基本能力。
10、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认真、及时处理顾客的投诉,投诉登记完整,处理完结率较高。
11、重视经营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和高新技术在经营服务中的运用,具备与经营业务相配套的购物、服务、结算、安全(含消防与保卫)和卫生设施,并符合有关规定的标准。积极开展节能降耗工作。
12、重视店容店貌的环境整洁与美化,门面美观大方,功能布局合理,商品陈列有序,语言文字规范,环境整洁舒适。
13、积极参与创文明城市、文明社区、军民共建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立足服务岗位,开展与顾客间的双向交流,传播精神文明,形成良性互动。
14、积极参与社会服务联合行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15、加强安全教育、守法教育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教育,切实保证无重大责任事故、无重大刑事案件和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的发生。
四、管理与考核
1、商贸行业省、市级示范点由市贸易发展局根据省、市委文明办的部署确定和调整,按属地由各县(市、区)经贸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各县(市、区)经贸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在地示范点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2、竞赛活动一届两年。实行年度考核和届满总评制度,考核和总评采取企业总结自评和主管部门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对于考核结果差的企业,将进行必要的调整。
3、创建工作规范实行量化分解,总分为300分,270分以上为优秀,240—269分为合格。不合格的示范点必须限期整改或撤换。
4、总评优秀的示范点和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由各县(市、区)经贸部门或市直有关单位推荐,经市贸易发展局审核后,报上级党委、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授予创建文明行业先进单位、先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