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送礼之名行行贿之实的现象古已有之。那么,如何对送礼者说“不”呢?
“一丝一粒,我之名节;一厘一毫,民之脂膏。谁云交际之常,廉耻实伤,倘非不义之财,此物何来?”张伯行上任江苏巡抚时公布这一《禁止馈送檄》以表明立场,这种策略效果实“在”,但可能大多数人都不会对“朋友”采用。
面对义律奉上的价值10万英镑的鸦片烟具,林则徐教我们如何拒绝得有礼有节:“本部堂奉皇上旨意到广州肃清烟毒。这套烟具本当没收,但两国交往,友谊为重,请阁下将烟具带回贵国,存入皇家博物馆当展览品吧!”
1965年秋,甘肃天水县生产大队的社员们给毛泽东同志寄去一箱他们自产的苹果。不久,他们收到44.82元钱和中央办公厅的一封信,“中央早有不收受群众礼物的规定,请你们以后不要再送,现汇去人民币44元8角2分,请查收。”相比之下,这种办法妥善婉转,无法当面拒绝礼品时,邮政服务可以提供最好的帮助,而且可以留下凭证。
“防欲如挽逆水之舟,才歇力便下流”。拒收“红包”的策略还有很多,关键是要保持一份操守、一种清廉、一些执着。
收受“红包”的有关处罚规定
收受“红包”超过一个月不上交者,款额不满1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款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不满5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撤消党内职务或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款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不满10000元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至留党察看或行政撤职处分;款额达到或超过10000元的,给予党内留党察看二年或行政撤职处分,其中情节恶劣、数额巨大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摘自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制止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赠送和接受“红包”的暂行规定》)
来源:市直财贸系统监察室